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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理工大学校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力驱动功能的非机动车。本办法所称的“实名登记”和“车辆识别码”仅用于校内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不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 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总量控制、协同共治、安全有序”的原则,注重加强常态化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全员监督和激励机制,倡导师生员工非必要不购买电动自行车。

学校可引进共享电动自行车营运企业,适量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满足师生员工校内交通出行需求。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第六条 保卫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区管委会)负责校园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安全巡查,督促各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人和车辆予以处置。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协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实名登记、安全使用监管与宣传教育;

(二)按照各自职责,对使用、管理的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家属区等场所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报告、处置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违规停放行为;

(三)对单位所属违规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于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章 实名登记管理

第九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以下简称“社会牌照”)和校内实名登记核发的识别标识(以下简称“车辆识别码”)“双标识”管理。

第十条 已申领社会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可申请办理车辆校内实名登记,实行“一人一车一牌一码”管理。

第十一条 实名登记按“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审批”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登录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个人和车辆信息,上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照片等资料,签署“实名登记承诺书”,通过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合格后提交申请;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批发放:保卫处或余区管委会审核登记信息通过后,申请人在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预约时间和地点,现场核验一致后发放识别码、绑定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识别码与个人身份绑定,车辆或使用人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实名登记,领取车辆识别码。使用人毕业、离职或转让、出售电动自行车,应及时申请注销车辆识别码。

第十三条 禁止私自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车辆识别码。

第四章 骑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武汉市相关规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校内骑行限速1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时从非机动车通道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二)在设置有非机动车专用道的路段骑行时,禁止驶入机动车道;禁止进入车行地下通道或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通过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或陡坡路段时下车推行;

(四)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禁止不符合武汉市规定、未申领社会牌照或校内车辆识别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区),在未设置区域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通道。

第十七条 以下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建筑物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二)草坪、人行道、机动车道;

(三)建筑物消防救援登高面、消防车(通)道;

(四)其他禁止停放的区域。

第十八条 未办理校内车辆识别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园公共区域停放。

第十九条 为保障消防安全和维护校园环境秩序,学校可对以下车辆予以清理。清理后的车辆集中至指定地点,经排查公示30日,确认无人认领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未办理社会牌照或校内车辆识别码的;

(二)长期停放不用、破损严重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三)建筑物内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通行、消防安全违规停放的。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统筹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禁止单位或个人私自建设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充电设施可预约充电,师生员工应爱护充电设施、自觉维护充电秩序,禁止拔除他人正在充电的车辆,禁止在校内充电设施上为未实名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完成后应及时移走车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以下行为记为普通违章行为:

(一)违反骑行规定:骑行进入机动车道(已设置有非机动车专用道)、车行地下通道、超速行驶、闯红灯、违规载人等;

(二)违反停放规定:占道停放、禁停区域停放;

(三)违反充电规定:拔除他人正在充电车辆、为禁止充电车辆扫码充电、充电完成后不及时挪走车辆。

第二十四条 以下行为记为严重违章行为:

(一)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飞线充电;

(二)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码;

(三)伪造、售卖或出借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码;

(四)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或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使用电动自行车普通违章累计达到3次的,暂停车辆在校内公共充电设施充电资格1个月。普通违章累计达到6次或严重违章1次的,注销车辆识别码。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黑名单。

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处理存有异议的,实名登记人须以书面形式在申诉期(发送通知后10天内)向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提出申诉,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普通违章的,可通过参加不少于2小时校园交通协管志愿服务,或参加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测试合格后免予1次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置情况通报相关单位,纳入年度师生员工考评体系和所属单位平安校园建设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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