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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方案》等有关规定,推进校园平安建设及安全管理创新,促进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学校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牢固树立校园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推进平安校园“七防工程”建设,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下设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组,组长由负责治安和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保卫处(部)、党政办公室、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党委宣传部、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部)。

第五条 保卫处(部)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实施。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考核工作组,对各二级单位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有关安全稳定工作和《武汉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的内容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领导责任制、维护政治稳定、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档案建设等内容及工作成效。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要求对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武汉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完成自查自评。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采取听、查、访、看的方式,对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工作汇报;

(二)查看安全制度、安全教育、隐患整改、活动记录、数据资料等;

(三)调查走访师生员工,了解有关安全情况;

(四)实地查看安全设施、安全环境。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奖惩

第九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检查和考核情况,初步确定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结果,并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校每两年召开一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单位申报“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受表彰名单。

第十二条 “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如下:

(一)连续两年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单位可申报“优秀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总数不超过参与考核单位总数的20%

(二)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职教职员工作为“先进个人”评选对象(申报表见附件3),总数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群体性责任事件;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四)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与各单位目标责任制党政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报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学校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校办字〔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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