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动火作业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动火作业管理,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校内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许可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动火。动火单位按“谁动火,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实施动火作业,由单位或个人在学校的主管或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条 动火单位职责如下:
(一)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审核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指定动火作业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
(四)申办《武汉理工大学动火许可审批表》,并在作业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第五条 动火审批单位职责如下:
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单位,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动火申请进行审批和备案;根据需要在动火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及动火作业现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地的动火作业,动火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动火审批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特殊情况下的动火,需向政府消防机构报告审批。餐饮、实验室等场所的常规动火作业须按照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 动火单位应于动火作业3 天前申请办理《武汉理工大学动火许可审批表》,动火许可审批表仅限在审批的作业范围和时间内一次使用。
第八条 申办《武汉理工大学动火许可审批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动火许可审批表》;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携带《武汉理工大学动火许可审批表》至动火现场张贴备查;
(二)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作业器具,确保安全可靠,动火作业器具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落实防范措施,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
(四)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 10 米,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监火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六)动火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操作同时交叉作业,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环境禁止动火作业,原则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其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办理《武汉理工大学动火许可审批表》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监火人和动火作业人员的;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要求开展动火作业,违者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武汉理工大学南湖校区北院保卫处 电话:87398307 传真:8739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