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乘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文明。
第四条 学校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余家头校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做好校园道路、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保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倡导低碳绿色、健康文明出行,各单位应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法治意识、环保意识、文明意识。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宣传栏等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影响通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构筑物。因施工作业、大型活动等事由需封闭、占用道路的,应提前向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相关作业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现场公示、安全警示等保护措施,施工完毕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遇有交通堵塞或其它紧急情况时,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相关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停车区(位)由学校统一设立,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专用停车区(位)。
第九条 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校门、道路的通行范围进行调整。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调整通行范围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障消防车道通畅,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具备合法牌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师生员工名下注册的机动车实行分类通行授权管理,校内公务用车、生活保障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往来车辆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和通行授权。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协同做好所属师生员工机动车通行授权和校外合作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入校预约工作,并落实好相关交通安全提醒与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实行门禁车牌识别,未获通行授权的机动车需预约许可后进入校园,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十六条 非法营运车辆、摩托车(警用及残疾人摩托车除外)、被纳入学校门禁系统黑名单的机动车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校内行驶时限速 25 公里/小时,遵守交通信号,自觉礼让行人。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严禁饮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危险品需车辆运输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审核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在校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区域停靠。
第二十条 用于科研的机动车应在封闭区域内开展测试实验,其相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测试实验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上,严禁在停车场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等妨碍安全通行的地方停车。严禁在校园内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车道等处停车。
第二十二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时,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合法合规,非机动车凭有效通行证件进出校门。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限速 15 公里/小时,禁止进入机动车道抢行,禁止在地下通道、陡坡路段骑行,禁止骑行时使用手机、单手或双手脱离车把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未设定停车区域的,停放时应不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
第二十七条 行人凭本人有效通行证件进出校门。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单独设置人行道的应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应遵守交通信号或在确认安全后走人行横道,不得随意穿行。
第五章 违规与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的,按学校机动车违章处置办法处理;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的,按学校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教育;情节严重的,校内人员通报单位处理,校外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三十条 校内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同时报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减少对校园交通秩序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行人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办字〔2011〕1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地址:武汉理工大学南湖校区北院保卫处 电话:87398307 传真:8739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