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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机动车违章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校园交通行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武汉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违章行为是指驾驶机动车进出校门、在校园内行驶、停放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我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

第三条 机动车交通违章处置遵循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机动车校内交通违章处置工作,保卫处、余家头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对各类违章行为予以管理、取证和处置。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

第五条 驾驶或停放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记为普通违章:

(一)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的;

(二)在校园主干道、消防车道、路口等区域违章停车的;

(三)行驶速度达到 31 49 公里/小时的;

(四)因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挪移停放的车辆,车主拒不配合的。

第六条 驾驶或停放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况的,记为严重违章: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校门管控或道路管制强行冲卡、故意堵校门的;

(二)行驶速度达到 50 公里/小时及以上的;

(三)占用消防车道及违章停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等引发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在校内酒后驾驶、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无证驾驶及交通肇事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第三章 机动车违章处置

第七条 机动车交通违章处置措施包括:警告、拖移、取消门禁授权、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第八条 学校交通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违章停放、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行为进行电子抓拍,形成违章记录。

第九条 校园交通管理工作人员可对违章停车行为口头警告劝离、电话通知限 10 分钟内挪移,驾驶人员或车主积极配合的不记为违章。无法联系到车主或拒绝挪移的,可对违停车辆贴单警告,并记为违章。

第十条 违章停车堵塞校园主干道或校门,或因车辆停放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必须及时挪移车辆的,校园交通管理部门可拖移车辆,因拖移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年度授权内因交通违章取消门禁授权的,按如下规则处置:

(一)教职工及其子女、学生授权机动车严重违章 1 次或普通违章累计达 3 次的,取消门禁授权 7 天。

(二)校内其它授权机动车严重违章 1 次或普通违章累计达3 次的,取消门禁授权 14 天。

(三)取消授权期间驾车入校无需预约,但不可从严管校门通行,且在校园停放时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年度授权内因交通违章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的,按如下规则处置:

(一)教职工及其子女、学生以外的授权机动车因在校内违章引发交通事故或后果较严重的,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1 年;

(二)预约准入的机动车严重违章 1 次或普通违章累计达 3次的,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1 年。

第十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短信、微信、告示牌等方式告知车主机动车违章处置信息,并可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公示各类机动车违章处置信息。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违章处置有异议的,可向校园交通管理部门提请申诉,校园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诉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授权机动车首次普通违章的,可通过参加不少于 2 小时校园交通协管志愿服务,或参加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测试合格后免予处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和学生授权机动车的违章处置记录将上传至学校数据中心,相关部门可据此开展教育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及所属人员申请办理门禁授权的机动车校内交通违章处置情况纳入单位平安校园建设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机动车违章处置暂行办法》(校办字〔20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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